前言:
在这网络信息及其发达的时代,人们想要的任何信息几乎都能从网上搜到一些想要的东西或者相关信息。比如,自己想看一部电影,从网上一搜便能找到一些可播放电影的网站,进行观看。那么,问题来了,这个网站是否有权公开播放呢?该网站的登记备案的主体是否就是侵权主体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下面的案例即涉及此方面的问题,一起来看一下。
一、案情回顾:
原告系北京某法律咨询公司(简称北京某公司)称以被告石家庄某公司名义登记备案的网站上播放了某些电影作品,而原告北京某公司提供了北京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原告北京某公司接受该电影的出品公司的委托,有权对侵犯这些影视作品的人进行起诉等;北京某公司还提供了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取证时该网站上依然有这些作品,并经查询此时该网站登记备案的主体。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家庄某公司进行赔偿。
二、案件分析:
被告在收到法院的送达的起诉状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后找到我,在翻阅了原告北京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后,乍看证据很多也很详细,但是仔细分析里面的证据很多不能证明原告想要证明的内容,比如公证书,虽然公证书一般在效力上是很难否定的,但是公证的事项却不能证明授权北京某公司起诉的各个公司就是著作权人等问题。
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又从其他第三方工具及网站域名管理中心机构联系询问该网站域名注册历情况,以及该电影登记备案情况、现阶段网站域名的登记情况等,结合本案情况来确定,原告北京某公司虽然起诉石家庄某公司要求赔偿,但是证据并不扎实,不能证明网站域名登记备案主体即为实际侵权人。
开庭时充分向法官对本人调查情况详细说明,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终原告自行撤诉。
三、案件结果:
原告某公司撤诉。
四 、律师建议:
在被起诉后,首先拿到起诉状和证据,自己就这些材料进行分析,若需要律师的话,尽快找律师详细查阅资料,理清证据和事实,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