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凤艳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场与租户之间的博弈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4人看过


      今天在上班的路上,身边经过行色匆匆的人群,不禁感慨,我们每个人每天都是这样带着不同的目的穿梭在林立的高楼,奔赴各自的目的地。看着街边商场打出的各种促销广告,才意识到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促销黄金时间。这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办理的一件商户与商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

       一开始当事人甲陌生拜访找到我,只是简单的咨询:他们作为商户也是一家家具公司,从2012年中旬至2017年10月底租了某家具商场的一间展位进行销售家具,但对于租金、租期、缴费方式、质保金等均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经营期间,甲按照之前双方口头约定的租金按时交纳租金,租金也是变动的,租金的多少也是由商场通知他们,他们再按照新的标准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但是,在2017年10月底,甲因为市场不太好,所以就向商场提出不继续租展位了,准备撤展,且是以书面形式向商场提出的,并要求将展位内的家具出货处理。商场收到撤展的申请后告知甲需要有两个月的招商期,才能撤展。两个月后即2017年12月,商场却强制性延长撤展期,只能在2018年5月份才能撤店,且商场要求甲支付延长撤展期间内的租金。更为让甲生气的是,在甲正常经营期间,该商场各种不配合,阻拦甲向顾客及其经销商运送已销售的家具,导致甲遭受巨大损失。甲主要的想法是要求配合办理撤场手续、货物出库,商场不配合出货,实在是个棘手的问题。但是商场作为占据绝对优势一方,拒绝与商户谈任何条件。

      这件事乍听起来,没有证据无法起诉,没有任何书面约定,即使起诉,立案都是问题。于是,我仔细询问了他们平时和商场沟通的事项,比如交纳租金是否有转账记录,是否有备注,是否有发票或者收据,撤展申请表上没有商场盖章,但是有人员签字,这些人员与商场是什么关系,商场内部工作区间有没有商场管理人员公示牌、有没有与财务、管理人员之间的录音等证据。第一次见面大概整理了一下搜集证据的思路。我让他回去找一下上述提到的证据,如果有其他的材料下次见面一并带过来,我看一下。

      第二次见面,带来了一些收据和撤展申请表,但是只有人员签名、没有商场盖章确认,所以需要辅助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收据上盖公章与实际商场公司不一致,且在工商登记上并没有公章上的这家家具店,这家家具商场是某家具公司的分店,命名为某商场某某店。所以,需要确认被告的法律身份,于是从该商场官网宣传、该店微信公众号以及该店内展示的商场各个店铺的指引牌等着手确定该店铺与工商登记的商场公司信息之间的关系确定被告主体身份。

这样一来,从证据上来看,立案完全没有问题。于是开始着手,立案。

      从一开始,甲想起诉商场的态度很坚定,无论结果如何,一诉到底。我问她为何有如此想法时,他告诉我他是出国留学刚回国,找到这份工作,他认为有问题直接沟通即可,即使不同意也理解,但是对方居然大放厥词告诉他,起诉也没有用,公司的实力很大的!他没想到对方居然会这么说,那他就要试试,到底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我笑了,这样的人我们见的恐怕是最多的,然而真相未必会是他说的那样,有的人爱“吓唬人”。他说他不在怕的,无论结果怎样,都要坚持。我也感受到他的决心了。

       第二次见面后就直接签订代理合同,于是我马上着手准备材料,因为已经快到春节了,快放假了,不知是否好立案。节前将一切材料准备好,春节一上班就起诉提交了材料,一切都很顺利。期间,作为被告的商场提起反诉,要求我们缴纳自2017年底至诉前期间的租金,理由是,租赁关系一直没有解除,原告还在继续经营,所以需要交纳租金。我方主张的是到2017年12月已经解除阻力你关系,无需再交纳以后的租金。

       经过约三四个月,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判决自2017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租赁关系,被告商场协助原告办理撤店、货物出库的手续,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该结果,可以说是达到了我们最初的目的。判决出来之后,商场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拿着判决书去办理撤店、货物出库手续,他们的经理居然说不知道这回事,所以不给办,还怀疑判决书的真实性。原告很生气给我打电话如是说。我告诉他,你不用生气和着急,现在着急的应该是他们,法院并没有让我们交以后的租金,那他们一天不放我们走,他们就多一天的损失。而且当时正值商场招商的旺季,他们会主动来找你的。我也跟对方律师沟通了,我说建议您跟公司说明一下,我们倒是不着急的。过了几分钟,我的当事人即原告跟我说事情办妥了,刚给我打完电话没几分钟,他们那个经理就去找他了,态度非常好,办理的非常顺利!

       这件事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我分享这件事主要想说的是,如果遇到困难自己想不到办法,在咨询律师后,律师给出了办法,并且这个办法是自己可以做到的,那么请积极配合律师去做,再好的办法如果自己作为案件当事人不积极主动的话,很难推进案件进展。在这件事中的很多证据都是需要原告自己去找的,因为好多都是在商场内部办公区等场所才会有的,而这些场所是不对外的,如果向有的人说我找律师律,应该由律师去做,可是你要反过来想,你要告人家,那人家还会配合你的律师给你调取证据吗?恐怕很难。所以,从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应该采用最合适的方式。这是我和我的当事人配合最好的案子之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