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法律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抚养费在法律上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抚养费是指父母给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及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即抚养费必须是子女生活必须费用,比如有人经常问我,如果一个刚上幼儿园的小朋友一个月消费数千元,原因是需要给孩子报各种兴趣班、买最好的玩具、衣物、零食等各等所花费,这个费用是否属于实际需要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实际情况中确实为孩子花费这些费用,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就会考量这些是否是孩子生活必须的花费,首先兴趣班的费用不是必须必要的,上述其他费用也需要考量一般生活标准,而不是按照最高标准来衡量,除对非方同意支付,否则一般不认为是孩子生活实际的、必要的费用;
(2)父母的负担能力;
(3)要考虑当地生活水平。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有固定收入的,那么可以根据其月总收入的20%-30%主张,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主张。
三、抚养费分担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抚养费负担方式:
(1)父母双方协商负担方式,可按月支付,也可按照季度、年度或者一次性支付;
(2)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依法判决,一般法院判决抚养费负担即按月支付费用。
四、抚养费给付的期限:
1、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2、16岁以上至18周岁的,子女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如果子女还在上学的,抚养费给付至高中。
五、抚养费的变更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
1、原来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出原来定的抚养费数额的;
3、其他正当理由的。
如果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且有能力的父或母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子女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六、抚养费纠纷诉讼
(一)诉讼的主体:
分两种情况:
1、(1)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未成年期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提起父或者母给付抚养费的诉讼。
该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成年子女在成年后要求有负担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支付抚养费的。
2、直接抚养方可以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方返还其多负担的抚养费,该主张亦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诉讼请求依据
离婚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主张,没有约定的或者有增加抚养费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据后可按实际花费主张。
七、抚养关系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诉讼要求变更,且法院应与支持:
1、直接抚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直接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