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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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购买他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刘耀武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1次举报
2020-11-23


注意!购买他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可能构成犯罪


  生活中,我们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每天都要接到几个陌生电话,对方能准确报出你的姓名,接着问你是否需要买房或卖房,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孩子刚出生,就接到推销月嫂育儿嫂的电话,孩子刚放假就接到家教、兴趣班的电话,刚签了房屋买卖合同,马上就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长久以来,一个个的骚扰电话像生活中的“狗皮膏药”,甩不掉、撕不完,令人烦不胜烦却又无可奈何。

  从商家角度来看,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传统的发传单等营销方式效率太低,大数据分析、点对点营销成为了时下热门的营销理念,而购买精准客户信息进行推销,就成为了商家首选的营销手段。例如二手车中介,就购买各类看车用户的信息,装修公司就购买新业主的电话信息。对于商家而言,几百块钱就能购买到上万条个人电话信息,购买成本低廉,推销效率高,除了每天被客户抱怨或骂几句,似乎也没有其他的损失。

  实际上,就是这样看似习以为常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规定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司法审判适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展至一般自然人,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个罪名。为加大打击力度,在原有“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期档次上,增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期档次。

  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也即,当商家购买他人的电话信息达五千条以上,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虽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已出台,但是购买他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的行为却仍然没有得到遏制。许多商家抱着“法不责众”“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仍然不肯停手。然而,随着司法机关对该类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刑事法律风险已悄悄来到他们身边。

  从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数量增长图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2016年后更是呈高速上升趋势,说明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刑事手段严惩该类行为。

  例如,在(2019)闽0203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戴某某就是中介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在2018年4月份,分别以人民币200元、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两次,非法获取多个居民小区的业主信息共计6361条,用于从事房产中介业务。最终被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2019)苏0583刑初170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胡某某与另一中介公司员工张某某互相交换各自的客户信息,胡某某提供13000余条信息,并通过交换方式获取6800余条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的争议。根据《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也有人认为,如保险公司、教育企业等机构,不是为了电话诈骗、敲诈勒索、转卖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推销而购买的,就应当认定为合法经营。为合法经营购买他人信息,未达到获利50000元、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其他严重情形的,就不构成犯罪。毕竟为合法经营而购买,与为了违法目的或转卖谋利而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本质区别,且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如果将同类行为普遍用刑法进行规制,未免过于苛刻,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上述争议,从上文中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到,戴某某和胡某某都只是实施了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司法机关并未认定他们的实际获利,就认定构成了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尚无确切的定论,笔者猜测原因可能为两个:第一,商家的获利往往难以认定,连商家自己都未必能够记得哪一些获利与购买的他人信息有关,司法机关更难以认定。第二,由于我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采取了“刑法先行”的手段,尚未有行政法规对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为了“合法经营”而购买他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只能利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未来,随着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针对不同行为的打击方式将会更加具体有效。

  律师提醒

  各位商家应摒弃侥幸心理,切勿踏入刑事法律“雷区”,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商业活动,企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刘耀武律师【预约电话:15836966966,微信:pds615。】,河南平顶山市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平顶山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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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42008109666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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