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无效,全部返还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关键词:民事 赠与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 违背公序良俗 赠与无效 返还全部财产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请求返还上述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第157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第153条、第15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25条[本案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