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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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安排孕妇待岗吗?工资怎么发?

作者:周晨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1次举报

2018-01-24 17:54:01 周晨律师


“公司说部门裁撤,让我选待岗还是去外地任职,我现在怀孕5个月,如果我拒绝去外地,公司能强行让我待岗吗?”;

“公司今天通知说要停业一段时间,全员休息待岗待命,也没说什么时候能恢复正常营业,我现在在怀孕期间,公司能降低我的薪资待遇吗?”。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大约有几种情形:(一)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停工停业的,让劳动者暂时休息等待;(二)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发生变化,一时三刻没有适合岗位的;(三)劳动者工作存在问题,“待岗”作为一种处罚手段;(四)在劳务派遣期间被退回,派遣公司暂未安排新工作的。

       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出现上述几种情形时,企业可否对孕妇或者三期女职工采取待岗的处理方式,本文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企业停工停产

       企业停工停产有季节性停产、短期内生产任务不足或者因政令责令停工等多种情形,但是对于停工停产的标准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是否构成停工停产主要从停工的原因、涉及范围、影响、人数等因素判定。以一个案例举例:5个劳动者被企业通知从次月开始待岗,并发放待岗工资,原因是企业生产任务不足,要停产一段时间。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查明这家企业总人数有1000多人,同时这5个劳动者所在部门共有18个人, 其余13人均正常提供劳动。在向企业询问停产相关情况时,企业也无法具体说明哪项业务停止,停产原因等。因此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定企业不构成停工停产,同时需向这5人补足工资差额。

       再说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为防治环境污染及扬尘天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水泥、建材、钢铁等行业被政府责令限产停产,北京停4个月,天津停半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企业不能进行生产任务,自然企业的员工也将处于无事可干的状态,这属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是可以依据当地的政策安排员工(包括孕妇或三期女职工)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

二、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发生变化,一时三刻没有适合岗位的

       经济性裁员、企业架构变更调整等,都可能引起三期女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化。在劳动法上,三期女职工是不能因为经济性裁员、岗位消失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有没有适合的岗位成为三期女职工能否被待岗的关键。

       在这里,我们所强调的调岗必须是合理的、不存在侮辱性的调岗。正如本文开篇的第一个问题,企业以部门裁撤要将一个孕妇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外地,首先我们要注意的是,部门裁撤、公司裁员不等同于停工停产,裁撤部门也不意味着企业要停工停产;其次,在职工本岗位消失的情况下,企业也需要与三期女职工就变更岗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是在可期的范围内协商,比如企业可以提供三期女职工其他能胜任的工作内容。像这种直接让职工选择去外地的,且不说怀孕的员工了,换做其他员工,也属于无法预计的情形,这就是不合理。

       又如曾有一家做时尚女鞋的企业,在互联网购物的冲击下,效益下滑严重,不得不关闭一批门店,被撤店的员工里,有一名孕妇,除了自己之前工作的那家门店,其他的门店距离都比较远,她怀孕不愿意去,企业在与其沟通其他岗位时,员工也表示做不了,因此企业安排她开始待岗并享受待岗工资。这名员工产假结束后仲裁企业,要求补足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案件经历一裁两审,认定企业的待岗决定合法,无需补足差额。

三、劳动者工作存在问题,“待岗”作为一种处罚手段

       除了客观员工,劳动者不能从事本岗工作外,有些企业也会让工作上犯错的员工停止工作,离岗反省,这里,待岗就成为了企业惩罚犯错员工的手段,对于这种做法,本文是持有异议的。

       劳动者工作存在问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另一种是劳动者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过错。那么对于第一种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法律规定了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接受培训提高技能或者调整岗位;对于第二种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予以解除,以待岗方式处理的,实属画蛇添足。

       因此,当“待岗”成为处罚劳动者的一种方式或手段是应该禁止的。

四、在劳务派遣期间被退回,派遣公司暂未安排新工作的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法律规定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后,派遣单位在未安排劳动者工作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最低工资。那么实践中,就有孕妇或者三期女职工在派遣协议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那么退回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是原工资待遇还是最低工资?

      我们结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条文来看,用工单位可以在以下这几种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存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但是当劳动者处于医疗期,三期、工伤期间的,派遣期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和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因此,三期女职工被退回分两种情形:

       1、三期内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违法,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降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女职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被退回未工作期间怀孕的,派遣单位可以按照最低工资向女职工发放工资。

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Law友记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