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经常会约定“无任何争议”等兜底条款,意图一揽子解决离职问题,降低诉讼风险。那么,这个兜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签署“无任何争议”离职协议后,劳动者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吗?
郝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2021年12月27日,郝某离职,在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公司支付其补偿金1.8万元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补偿金支付完毕后,郝某主张工作期间的提成佣金未包含在约定的补偿款中,并因此提起仲裁和诉讼。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发现,郝某与该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中未涉及郝某工作期间的佣金提成;庭审中该公司也认可佣金尚未发放的事实,而根据郝某提交的录音材料,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郝某佣金提成在补偿金范围外。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对郝某主张的提成佣金分别予以核算。
那么,签署“无任何劳动争议”的离职协议后,劳动者发现还有其他钱款公司并未支付,还能要回来吗?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离职经济补偿是可协商的权利,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的诸如“无任何劳动争议”的离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签署协议后反悔反言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遇到以下特殊情形则要具体分析,一是当事人举证证明其签署协议时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依法可请求撤销;二是用人单位作出了与离职协议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三是用人单位明确认可存在欠付劳动者工资的。
其中,对于第二项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可以证明其离职时,单位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管理人员等对于拖欠其劳动报酬予以确认或承诺,亦或表示离职协议款项不包括某项劳动报酬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对其意思表示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变更。
该案中,因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离职协议款项不包括佣金提成这一劳动报酬,所以法院最后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在这里,也提醒劳动者在签署离职协议时,应认真阅读协议条款,谨慎签订,尤其要留心“无任何争议”“所有款项”“放弃某权利”等兜底条款,确保离职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依法依规,诚信签订离职协议,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补偿,不可抱有“一兜了之”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