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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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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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应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费由劳动者承担,法院判决:约定无效!

作者:周晨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次举报


【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公司工作30多年,打算于2023年底办理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1991年至1992年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导致社保机构无法依据申请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刘某找到某公司,在多次交涉后,公司同意帮助刘某办理社保补缴手续,但不同意支付单位需要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为了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某公司配合刘某办理社保补缴事宜,需由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都由刘某承担。协议达成后,刘某补缴了养老保险费,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

后来,刘某认为,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因某公司当年未缴纳而产生的,该笔费用中公司应缴部分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应当由公司支付,故要求某公司返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公司应付部分。

某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当年未为刘某缴纳社保,但现在已经和刘某签订协议,刘某承诺自己承担费用,公司已履行协议,所以不应当返还刘某缴纳的费用。双方协商不成,刘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刘与公司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法院判决某公司应返还刘补缴的养老保险金中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该义务转嫁给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就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都应承担未依法缴纳的责任。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