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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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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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错过微信群复工通知,被单位以旷工为由开除,法院判了

作者:周晨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微信群当下已成为活动通知、上班打卡、员工交流、工作安排、商务拓展的主阵地,而在不同群之间无缝切换回复,应对大量群消息也已是每个职场人的必备技能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的李女士,就因为漏看了一条群消息被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辞退合法吗?

【基本案情】

李女士就职于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020年11月3日,公司在职工群里发布通知称,所有工人先带薪休息三天。

11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在职工群内,发布车间员工第二天上班的通知,但厂长未转发和通知到员工;因错过这条复工通知,李女士一等就等到了被开除的公示。

11月20日,公司对李女士以“无故旷工七天以上”为由,按照厂规、厂纪作出开除决定,李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该公司应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万余元及剩余工资400余元。

涉事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宁波市奉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公司陈述其在工作群里发消息通知了李女士,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已接收到该条通知,公司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李女士未收到上班通知,且其间公司又发生上班职工与保安冲突事件,导致李女士未上班超过七日以上。

公司由此认定,李女士无故旷工超过七天,视为自动离职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为由,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做法,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支付李女士赔偿金2.7万余元。

宣判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至少体现“三个符合”:

1.主体符合。由用人单位内的行政系统最高层级、全面统一管理机构来制定。此由规章制度平等适用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特性决定。

2.内容符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不得超越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因为规章制度可谓劳动法在某一特定作用场域的细化、补充适用,自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原则与规定,但又不宜泛化约束非与劳动关系关涉的其他领域。

3.程序符合。需民主程序制定及事先公开告知。由此防止用人单位专断而致双方利益失衡,从而保证规则正当与法的可预测。

新晚报综合湖南高院、人民法院、西湖之声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