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2日 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霍某2005年10月入职某研究院工作,2008年5月,霍某在研究院的安排下,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某人才公司将霍某派遣到研究院工作,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都没有变化。
霍某自2005年10月入职后,不论是研究院还是人才公司都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于是霍某委托周晨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人才公司和研究院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表示霍某是农村户口,以前农户的社会保险都不强制缴纳的。本律师认为从1994年的劳动法到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再到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法,都强调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最后,经调解,公司同意赔偿霍某自入职以来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
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一切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声明或协议都是无效的。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办理补缴。
在补缴的情况下,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有区别。对于城镇户口,之前没有缴纳的社保都可以补缴,但对于农业户口,只能补缴2011年7月之后的社保,2011年7月之前的社保不能补缴,只能折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