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1日 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袁某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同年9月7日,袁某申请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9月13日,袁某发出书面通知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因公司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9月份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9月15日公司接到该通知。
周晨律师在接受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在查阅袁某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解除通知等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仅需将9月份7天的公司一千两百余元支付给袁某,其他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此案开庭审理后,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裁定公司支付9月份工资,袁某其他的请求予以驳回。此后袁某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