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1日 6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武某2011年2月入职某供风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7年2月,武某辞职,之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委托周晨律师处理该案,律师查阅资料、准备案件证据,出庭参与案件审理,仲裁委在审理后裁定,驳回武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武某未起诉。
律师点评:按照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的规定,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应对自身具有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加班邮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