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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杰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出具欠条前,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商量称其有一笔资金会打款到公司账户上,上诉人说如果到账公司财务会按照业务流程向被上诉人李某某支取,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某称为了便于结算需要上诉人出个欠条作为凭证,上诉人出于信任向被上诉人李某某出具了欠条,实际上后来并没有资金到账被上诉人李某某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其应当举证证明工程款已经实际支付到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姚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院认为,关于姚上诉称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应当由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姚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杰、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08年通过全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4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