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XX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XX房,查封价值为84000元。同时,担保人XX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编号:1XXX)作为本案担保,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XX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XX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XX房,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为84000元,以84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860元,由申请人高XX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