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字第239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郎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xx、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某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卓xx,负责人。原告上海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机票费3,9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5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某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XXX号、XXX号1至7幢房屋,并已对上述房屋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某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吴雅娟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管忠辉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