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效力及于全体业主,业主应当全面履行。原告依据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权获得物业服务费。作为业主,按时缴费则是应尽义务,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提出的消防通道及失窃事宜,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因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