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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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肖桂荣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高婷系原告所管理的XXXX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根据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高层按照建筑面积及每月每平米4元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系针对公共部分的服务,被告作为原告所管理的房产之业主,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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