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桂荣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肖桂荣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现被告拖欠上述房屋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208.80元,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