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顺朝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受雇担任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十村门店负责人,负责管理该门店,在未取得法定部门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熟人介绍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据查刘某任职期间所负责的十村门店共吸收公众存款541万元,其中529.21万元未予兑付。公诉机关认为应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下,
陈顺朝律师代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一下辩护思路:1.刘某没有直接的非法吸收存款的主观故意。2.其在组织框架内,均是听从上级的安排,地位不高,作用较小,可比照从犯的地位。3.其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亲属代为退出50万元,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愿意退赔退赃,其身体状况也不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