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晨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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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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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处罚

发布者:崔晨曦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2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辩护人崔晨曦,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20199月起,被告人南某某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星辰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经查,南某某在星辰平台代理账号nkznkz992019930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1961次,获得打赏金额人民币174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12112元,传播淫秽视频共423部;在速度与激情平台代理账号gyzgyz992019111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55次,获得打赏金额522元,传播淫秽视频共7部。

二、201989月起,被告人曹某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音乐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将该网站的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其代理账号的私有片库后生成链接,并将链接发送至QQ群、微信群,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2857部。

经查,曹某代理账号灵云自2019917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2216次,获得打赏金额11080元,非法获利7739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29部。

三、20199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颜某某分别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音乐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经查,陈某某、颜某某共用代理账号纸短情长自2019917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1885次,获得打赏金额9183元,非法获利6043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00部。

四、201989月起,被告人林某某、黄某1、尤某某、李某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星辰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2859部。

经查,林某某代理账号LWL8862019916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1540次,获得打赏金额7700元,非法获利5573元,传播淫秽视频共270部。

黄某1代理账号hX********自2019917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2365次,获得打赏金额12308元,非法获利9074元,传播淫秽视频共451部。

尤某某代理账号我就是我自2019916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2554次,获得打赏金额15324元,非法获利11516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88部。

李某代理账号lihao1232019916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1656次,获得打赏金额6624元,非法获利4341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29部。

五、201989月起,被告人黄某2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速度与激情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3060部。

黄某2代理账号8888820191020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1041次,获得打赏金额8606元,非法获利7455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36部。

六、201989月起,被告人闫某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麒麟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3062部。

闫某代理账号博斯自2019917日至20191029日共获得打赏2512次,获得打赏金额12560元,非法获利8596元,传播淫秽视频共408部。

七、201989月起,被告人谢某某、王某分别伙同邓晨晨,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2859部。

经查,谢某某代理账号楠姐自2019917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1762次,获得打赏金额7061元,非法获利4827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08部。

王某代理账号wx********自2019916日至2019111日共获得打赏1503次,获得打赏金额6029元,非法获利4093元,传播淫秽视频共262部。

上述事实,十二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敬所作的证言,微信及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到案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黄某1、闫某、尤某某、黄某2、曹某、李某、谢某某、陈某某、颜某某、林某某、王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分别或结伙他人共同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十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十二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被告人黄某2、颜某某、曹某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崔晨曦律师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上海市前十名)。2004年首次执业,先后在上海市多家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宝山区
  • 执业单位: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