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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一下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特征

发布者:谭臻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1998人看过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权利本体的私权属性是其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又将其与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称之为无形财产权。这在国内外的立法中均有类似的阐释,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前言部分在充分肯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必要性时,也要求其成员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虽说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但其民事权利性或者说私权性与物权、债权并无本质区别,民法将其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形态,并且对其无形财产性进行了法律化和权利化的确认,从而能够对其进行更有效的保护。此外,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行使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国家公权力的干涉。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别是防止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干涉公民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就知识产权的特征而言,WIPO《知识产权阅读教程》中将知识产权的特征归纳为以下三性,这也被认为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

(一)专有性。专有性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共同特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所有权,而后者是有形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体现在:1、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独占性权利,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

(二)地域性。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按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只有在该国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这是其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又一区别。但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知识产品的国际化需求日益旺盛,为了解决国际需求与国内限制之间的矛盾,各国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签署了国际公约,成立了国际组织,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其中牵涉到三个重要原则:一是最大限度保护原则,二是独立性原则,三是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也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虽然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依旧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还是依赖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三)时间性。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限,知识产权就自动消灭,智力成果就进入公众领域,成为社会共同财富。因此,时间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又一区别,同时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既要促进科学、技术、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同时也需要对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间性的规定就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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