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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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发布者:谭臻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108人看过

共同犯罪人在我国刑法中的分类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大体来讲,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简称作用分类法)可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也同样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是以各种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犯罪完成的帮助犯。帮助犯由于只处于辅助地位,因此其只能是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被胁迫是指行为人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强制,但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二、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简称分工分类法)可以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从事实行行为的犯罪人,如果是一人实行就是单独犯罪,两人以上共同实行,就是共同实行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的实行,但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的人,帮助行为包括物质帮助和精神帮助,且必须具有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在预备阶段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暗中的片面帮助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片面帮助犯。帮助行为只能存在于他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实行终了不存在帮助一说,除非事先有通谋。就作用而言,帮助犯属于从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具有教唆的行为与教唆的故意,教唆行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教唆的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必须是特定的人,教唆的内容也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除非刑法将教唆行为正犯化。教唆与共谋不同,共谋需要有共同的犯意,教唆只是单方的唆使。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属于间接正犯,不属于共同犯罪。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教唆作用(如组织、策划、指挥)的,属于实行犯,不属于教唆犯。说着无心,听着有意、陷害教唆、未遂教唆三种情形不以教唆论处,因无教唆故意。此外,教唆行为不具有独立性,需要依附于实行行为,除非刑法将教唆行为正犯化(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就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而言,不同分类标准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主犯的刑事责任相对较重,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主犯的处罚,应当区别两种情况: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集团成员个人单独实施的其他犯罪,首要分子不负责任;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包括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较轻,《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从犯对共同犯罪罪行贡献的大小及其罪责程度不影响对其定罪,但会影响法官量刑。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区分主从犯。在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下,由于标准不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处罚可能会轻于自然人从犯所受的处罚。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处于被动地位,罪行较轻,罪责比从犯还要轻一点。《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应区分三种情形,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教唆未遂,应当承担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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