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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92人看过

A 的伯父因老伴早已去世,独生女儿出嫁他乡,只剩下他孤身一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便在1992年和A立了书面协议,约定他生A赡养,死后由A安葬,遗下的三间房屋归A所有。该协议由邻居证明。1996年3月,A的伯父病重。其女儿回家照料。不久其伯父病故,由其女儿安葬。A要执行协议,但小林姐却拿不出其父亲去世前定的遗产归女儿所有的遗嘱,拒绝将房屋归A所有。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抚养协议。A的伯父在订此协议之后,又给女儿立下一份继承遗产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A的伯父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但现在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而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无论性质和效力都是不同的。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人、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A伯父的遗嘱中关于三间房屋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是无效的,应按A与其伯父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归A所有,其他遗产由A堂姐按遗嘱继承。但是A应偿还其堂姐支出的丧葬费用。因为这个义务他没有能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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