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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375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养子女与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养子女的继承权

收养关系自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不满14周岁的孤儿、弃婴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者可被收养。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收养条件的限制。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不再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的继承权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要想继承非生父母、兄弟姐妹的遗产,前提是各方必须有抚养关系(若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则按照前述养子女的继承权对待)。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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