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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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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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是外国人怎么办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604人看过

案例:

叶某(男)广州人,蒋某毛里求斯籍华裔(女)。蒋某与前任丈夫有一女儿杨某,杨某为毛里求斯籍。双方于2005年相识、相恋。叶某与蒋某于2005年10月叶某出资80万元,蒋某出资1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在广州白云区共同居住生活。2006年双方到毛里求斯结婚,并在毛里求斯一直居住到2007年12月。在毛里求斯居住期间双方出资购买了两块土地价值600万美元。2007年12月叶某与蒋某回到广州后一直居住在白云区。2008年双方又出资450万元购买了两套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2010年5月叶某将后购买的两套房产过户到蒋某一人名下。2011年两人又出资210万元在广州市天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杨某名下且有叶某实际居住。2011年12月蒋某回到毛里求斯,一直到2012年9月份悄悄回到广州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售出后,独自居住在广州静安区某小区,中间未曾与叶某联系。2012年11月叶某发现登记在蒋某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已经售出,叶某联系不到蒋某,于是叶某起诉到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并要求法院限制蒋某出境。

【法院处理措施】

1 法院依法报请广州市高级人民呢法院对蒋某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

2 法院审理后认定叶某所居住的房产为叶某与蒋某婚前按份共有财产。登记在蒋某名下两套已经出售的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法院将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债权另案处理。鉴于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有房产出售所得款700万元,双方平分。

3 在国外的土地另案处理。

4 涉及到案外人杨某的另一套房产另案处理。

【广州朱俊凯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共同生活达到一定年限而变为共同财产。叶某所居住的房产是叶某与蒋某婚前共同出资所购,属于婚前财产。故法院最终参照出资比例认定为按份共有。

已经售出的两套房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购买,虽然登记在蒋某一个人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应当一人一半。

本案叶某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处理的位于毛里求斯的不动产,法院并没有处理。由于举证和调查的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国内的法院一般是不处理国外的资产的。另外,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定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债权,建议当事人另案处理。之后当事人变更的了诉讼请求,另案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归还借款。

【律师建议】

1 被告是外国人的,如果负有债务,必须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否则一旦该外国人离境,将面临执行困难,甚至无法执行。

2 境外的财产,应保留相关证据,国内法院处理不了,应该及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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