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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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423人看过

【案情简介】

1993年陈女士和赵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同赵先生的父母一同居住。2008年,赵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陈女士没有离开赵家,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照顾老两口。2012年,赵家两位老人先后去世,留下了房子、存款等遗产。赵先生的弟弟赵某芳说自己是父母的唯一继承人,要求陈女士搬家。陈女士不同意,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小叔子赵某芳一起继承遗产。

被告赵某芳辩称陈女士并非赵老夫妇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二老留下的遗产。陈女士起诉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陈女士继承赵老先生父母一半的遗产份额。

【朱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之于公婆,女婿之于岳父母,都不是当然的继承人,一般也不能直接继承遗产。然而有一种情况特殊,那就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这种时候,他们不仅可以继承遗产,还会被当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本案中陈女士从结婚时起就与公婆共同生活,丈夫去世后,她依旧照顾公婆直到终老,承担起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叔子一起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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