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与抚养费处理案件,是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的离婚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不仅在于婚姻关系能否解除,更关键的是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后续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孟凡玉律师作为原告(女方)的代理人,准确把握案件特点,积极促成法院调解,在满足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核心诉求的同时,优化了子女抚养方案,并合理确定了抚养费事宜。
?案情简介:?
2026年,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邓先生因感情不和,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张女士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 判决双方离婚;2. 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双方因婚前了解不足、性格差异大导致婚后矛盾不断,已分居且感情彻底破裂。考虑到婚生女主要跟随被告生活,为保障孩子稳定成长环境,原告认为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被告邓先生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出庭应诉。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张女士委托后,孟凡玉律师迅速对案件进行了研判,并制定了以“调解优先、兼顾诉求”的诉讼策略:
1、?明确诉求并评估法律基础:? 孟律师首先确认了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事实,离婚诉求获得法律支持的基础牢固。工作的重点随即转移到更具复杂性及现实影响的子女抚养问题上。
2、?聚焦核心议题——抚养权与抚养费:? 针对原告提出的“孩子归被告、原告不付抚养费”的初步诉求,孟律师从法律和情理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她向当事人阐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完全免除抚养费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低,且可能影响最终调解或判决结果。
3、?推动高效调解:? 基于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孟律师在庭审中积极与法官沟通,向对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将争议焦点从“是否支付抚养费”转向“如何支付抚养费更符合孩子利益及现实情况”。她代表原告表达了愿意通过调解方式友好解决纠纷的意愿,并就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提出了务实、可协商的方案,为调解创造了良好氛围。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孟律师始终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解除婚姻关系、明确子女抚养安排——放在首位,通过专业的谈判技巧,在坚持原则(解除婚姻)的前提下灵活处理细节(抚养费),最终促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避免了诉讼可能带来的漫长周期和情感消耗。
?裁判结果:?
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邓先生同意与原告张女士离婚。
2、?子女抚养安排:? 婚生女由被告邓先生直接抚养;?原告张女士需支付抚养费?(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可由双方私下协议或在调解笔录中载明);同时,原告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
3、?财产与债务:? 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4、?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女士自行承担。
?案例意义:?
1、?凸显调解在家事纠纷中的独特价值:? 本案是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调解不仅能更快、更平和地解除婚姻关系,更能就子女抚养、探视等需要长期履行的、关乎情感的问题达成双方都愿意接受的“柔性”方案,有利于减少后续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展现律师在家事案件中的综合作用:? 孟凡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优秀的综合代理能力。她不仅是一名诉讼代理人,更充当了法律顾问和心理疏导者。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专业分析,她帮助当事人修正了不切实际的法律预期(如完全免除抚养费),引导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协商,最终达成双赢。
3、?明确抚养费支付的法定义务:? 该调解结果清晰表明,除非双方另有特殊约定且不损害子女利益,否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承担抚养费是基本原则。这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避免了对相关法律的误解。
4、?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协议在确定直接抚养方的同时,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和另一方的探视权,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仍能获得来自双方的经济支持与亲情关爱,契合了《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精神。
5、?提供高效解决婚姻矛盾的路径参考:? 对于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抚养等细节存在分歧的夫妻,本案提供了一个范本: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积极利用法院调解机制,可以快速、低成本和相对平和地解除婚姻关系,并妥善安排子女的未来生活,是一种值得倡导的理性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
孟凡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