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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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孟凡玉律师代理标的额逾20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孟凡玉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94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债权债务争议,法院通过明确合同效力、认定债务金额及保证责任等核心法律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逾2000万元购房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商城大厦部分房产出售给被告刘甲(以下简称“刘甲”),另一被告张乙(以下简称“张乙”)作为担保人签字。双方曾就剩余房款约2055.9万元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但刘甲未按约还款,A公司遂将刘甲及担保人张乙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房款本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刘甲在诉讼中抗辩称其实际欠款远低于起诉金额,且其在签署还款协议时身处困境,签协议是为了脱身。张乙则未到庭应诉。

?律师办案经过?
A公司委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的孟凡玉律师代理本案。面对被告就欠款数额提出的异议及对还款协议效力的挑战,孟律师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工作:

1、?梳理事实证据链条:? 重点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文件、多次的财务对账单,特别是原告所持的核心证据——由被告本人签署确认的《分期还款约定书》。该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欠款本金数额与还款时间表,以及作为担保人的张乙签字盖章的事实。

2、?紧扣关键法律争点:? 针对被告主张其实际欠款仅为“1400多万元”的抗辩,孟律师在法庭上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回应,即当事人就债务达成的最新、明确的书面确认,其效力应高于前期的账目估算。对于被告提出的诸如“垫付工程款抵扣”、“他人支取款项抵扣”等意见,孟律师强调相关主张均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被采纳。同时,孟律师坚持合同合法有效性,对于被告“未实际交付”等理由,明确回应了其与本案付款义务没有必然联系或已为还款协议所覆盖。

3、?精准计算合法诉求:? 针对合同中约定的“按0.5%/天”的违约惩罚性条款,尽管有合同依据,但在实践中常面临被法院认为过高的调整。诉讼过程中,孟律师就利息及违约金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律论证,最终配合法院依法确定更为合理的计算标准,确保了客户权利的合法最大化。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孟凡玉律师提交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主债务人刘甲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本金20559357.36元。

2、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调整后的年利率7.12%计算。

3、认定担保人张乙在本案中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仅在刘甲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张乙承担不足部分的清偿义务。

4、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败诉方刘甲、张乙承担。

?案例意义:?
该案例对市场交易实践和诉讼代理具有重要的启示:

1、?确认债务的关键作用:? 清晰、具体、最新由债务人签署确认的还款协议/对账单是确认债务金额、避免口头争议最有力的依据。

2、?担保责任的明确辨析:? 个人或企业为债务提供保证时,若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法律将推定为“一般保证”。这一特点决定了债权人需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且经强制执行未果后,方可向一般保证人追偿,在设置担保及行使追索权时需特别注意。

3、?债权维护的诉讼策略:? 本案体现出对于大额商事纠纷,面对复杂事实与多方主张时,律师通过对核心争议焦点与证据规则的熟练运用,以及通过专业、务实的庭辩与法律论证有效推动法官支持己方核心诉请的专业价值,为客户避免了潜在的巨大经济损失,凸显了专业代理在重大交易履约风险防范与处理中的重要性。


孟凡玉,临沂人,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化底蕴深厚。业务专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15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1371320********15 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