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雇员在受雇主安排驾驶车辆运送货物时,不慎与前方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致摩托车主死亡,两车受损。这一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雇员承担,还是雇主承担呢?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2014年9月17日,雇员徐某受雇主杨某的指派,驾驶由杨某所有的一大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湘潭县易俗河镇白云粮库地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的家属将徐某、杨某及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因胡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6万余元。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准确,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雇员徐某受雇于陈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徐某在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损害,故陈某对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4万余元;剩余不足部分2956元由陈某承担赔偿。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