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义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1996年3月相识,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前女方对男方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李某某。婚后被告身体一直不佳,于2005年10月11日出走。原告与被告父亲李某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两次到大塘派出所报案要求查找,但七年以来被告一直杳无音讯。
被告的失踪对家庭及亲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加之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李某某,将梧州市XX路XX里XX号房属于原告的部分留给儿子李某某。被告于2000年9月取得梧州市新兴二路龙山里204号房屋三分之一所有权,为房屋的共有权人。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被告李某2005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长,互不尽夫妻义务,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婚生儿子李某某自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亦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由其继续抚养儿子的诉请,亦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义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义某抚养。
【法理评析】
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不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不顾及家庭及子女利益,离家外出后,与家庭中断联系,杳无音讯达七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义某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