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6月15日,张某某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15%。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拒不还款。2007年1月,陈某诉至法院,同时将张某某的妻子蔡某某也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蔡某某对上述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蔡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有被告张某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应负偿还之责。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5%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陈某借款,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蔡某某应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及从2004年6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及家庭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虽是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被告蔡某某认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向法院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被告张某某的个人债务。庭审中,被告蔡某某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认定该笔借款系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由两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