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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附条件赠送的房屋能否可以要回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45人看过

【案 情】

严本昌有两子,长子严必胜,二子严必强。严必强生来患有智 障,生活自理能力差,但可以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在亲属开办的 砂石厂里装车,每月收入600元。1992年1月6日严必胜结婚。 严必强一直未婚娶。随着严本昌夫妇的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也越 来越不好。1998年5月15日,严本昌夫妇决定,与长子及儿媳邱 某签订家庭立约:严本昌夫妇将坐落于北京市皇城根的一套四合 院赠与严必胜,但严必胜必须扶养照顾其弟严必强至死亡,不得遗 弃、虐待或撵其出门;否则,有权解除该合同,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4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捺手印,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协议签订后,严必强搬到严必胜家中居住,严必强每月将收入交由大嫂管理,2年内相安无事。2000年6月,亲属开的砂石厂倒闭,严必强失去了工作,也没有了经济来源。大哥大嫂开始嫌弃弟 弟,打骂、给脸色看、不让吃饱等事常有发生。终于有一天,严必强 忍无可忍,动手还击,大哥强行将其赶出家门,再不让严必强回来。 严本昌夫妇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4方签订的协议,撤销对严必胜的赠与,收回四合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本昌夫妻与严必胜及儿媳邱某签订的附 条件的赠与协议有效,现严必胜夫妇强行将其弟从家中赶走,违反 了协议约定。严本昌夫妇要求解除合同,撤销赠与,理由正当,法 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严本昌夫妇对严必胜的赠与,北京市皇城根 的四合院仍归严本昌所有。

【分 析】

严本昌夫妇在赠与长子房屋的同时,与长子、儿媳邱某签订了 家庭立约,并经公证。该家庭立约上附了一个条件,即严必胜必须 扶养照顾其弟严必强至死亡,不得遗弃、虐待或撵其出门;否则,有 权解除该合同,撤销赠与,收回房屋。这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附加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所附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 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约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有 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人们对尚未发生的事件或行为难以 预料或不确定。(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 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协议确定附有条件以及所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属于任意性条款,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所附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一方也不能用所附条件剥夺他方的合法权 益。(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解除。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或终止法律效力。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

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而不涉及合同内容。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或解除,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条 件)是否发生,条件的成就是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本案 中,严本昌夫妇赠与的本意,就是长子严必胜必须扶养照顾其弟严 必强,而且不是扶养照顾就可以,还必须得扶养照顾好,不得有遗 弃、虐待或撵出家门的行为;否则,有权解除该合同,撤销赠与,收 回房屋。正是基于严必胜同意上述条件,严本昌才将四合院赠与 严必胜的。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可以说明4人明确协议内容,意 思表示真实,名字系本人签署,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该家庭立 约合法有效。严必胜扶养其弟严必强2年后,因其弟没有了生活 来源,开始嫌弃、虐待,直至将其弟撵出家门,不再让他回来,此行 为完全符合家庭立约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严必胜将其弟赶出 家门的行为,致使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所以,严本昌有权要求解 除合同,">撤销赠与,收回原本已经赠与长子的四合院。

大宗财产的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一定要签订赠与合同,同时 附加一定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如果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赠 与,在赠与合同签订后,财产又实际交付,觉得不合适又想反悔要 回赠与物的,只要无特殊情况,通常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所 以,在赠与之前,赠与人一定要想好赠与的法律后果,考虑清楚自 己赠与的目的是什么,放弃的是什么。结合法律规定,签订一份协议,尽量通过事先明确约定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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