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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被人收养能否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649人看过

自然人自幼由他人收养,依法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但自然人对亲生父母生前扶养较多;亲生父母去世后,依法可适当分得陈树的遗产。

【基本案情】

         纪甲与纪乙系同胞姐妹关系,纪甲生父纪某、生母共同建置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生母陈某名下。纪甲自幼被他人收养,纪乙长期与母陈某共同生活。纪甲虽自幼被他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陈某晚年在病中,原告前往护理。2005年1月陈某去世,纪甲与纪乙共同主持安葬。之后,纪甲提出继承、分割陈某遗产房屋,纪乙不同意,纪甲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登记于陈某名下的房屋归纪乙所有,纪乙补偿纪甲2万元。

【律师点评】

         登记于陈某名下的房屋系被继承人纪某、陈某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纪乙继承。纪甲自幼送他人收养,并与养父母保持收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纪甲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也不能继承被继承人陈树的遗产。但是,鉴于纪甲长期对被继承人陈某给予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以给纪甲分得被继承人陈某的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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