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陈某(女)与丈夫王某结婚多年,生有两个女儿。但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已分居多年,有住房两套一套为将单位公房通过购买改为私房;另一套为私房,此私房为王某父亲的财产,王父在陈某与王某结婚后不久即去世。王父有子女四人。陈某与王某婚后一直居住在此私房中,并负担起主要的抚养和赡养义务。现王某要求与陈某离婚,主张公房改的私房可以对半分,但是对于在其父亲名下的私房,提出不可以由陈某分割。请问,对于在其父亲名下的私房是否也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xx读者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对于王父所有的那套私房,在王父去世后,由于没有遗嘱指定此房归王某一人所有,因而应由王父的四个子女继承。虽然多年来此房并未实际分割析产,由王某一人使用,但这并不影响房屋的共有性质,此房应为王父的四个子女共有,王某只享有此房的部分所有权份额。
鉴于王父是在陈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去世的,王某继承此套房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之规定,在王某与陈某离婚时,陈某有权提出分割王某对该套私房的所有权,但仅限于王某的所有权份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