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一方获得对方经济帮助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426人看过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应当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其财产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年老多病,无法继续劳动,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因伤害、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至于一方离婚后尚有具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亲属,是否可以认为仍属生活困难?就离婚而言,应仅视本人的财产及其谋生能力,决定是否陷于生活困难即可,本人的亲属有无扶养义务及扶养能力可置之不问。


  2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3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一不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