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绑架案件,被告人霍某柱、周某、霍某鉴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年、七年;分别判处罚金一万、一万、八千元,并被判令退赔受害人损失。
霍某柱认为在玉林汽车站前摆卖仿真枪和刀具的保某用假货骗了自己的钱,遂纠集周某、霍某鉴、霍某健(另案处理)商量绑架保某。2014年3月24日14 时许,周某与霍某健以要买仿真枪为由,约保某在踏浪商厦后面的巷子交易。等保某到来后,霍某柱、周某、霍某鉴、霍某健采用强拉硬拽的手段强硬将保某绑架上一辆无牌轿车,然后用刀架住保某脖子逼其不得叫,用一个黄色塑料袋蒙住保某的面部,压保某卧倒在座位下,拉到玉林市玉州区南江镇的一个果园内。然后把保某绑在树上,搜走保某身上的200元、一个金戒指及一台手机等物,并不时用刀割碎保某衣服,用烟头烫保某,对保某实施殴打,以不交赎金就杀害保某相威胁,迫使保某联系亲属筹款交赎金。
保某的亲属接到要交钱才放保某出来,否则就杀害保某的电话后,于当日23时许,被迫筹款人民币8000元按指令交给振林宾馆门前某车牌号码的出租车司机(该司机并不知情,只是按霍某健的要求等人送钱来然后转交给霍某健)手上。霍某柱、霍某鉴、周某及霍某健等人接到赎金后,将保某带到玉林市湿地公园附近的路口释放。
保某被释放后马上报警。经法医鉴定,保某伤势构成轻微伤。警方接到报案后,经过大量的摸排走访工作,大致确定被告人的绰号、特征及活动规律范围,后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得知该伙嫌疑人的行踪,经伏击守候,于2014年4月29日分别将涉嫌绑架的霍某鉴、霍某柱和周某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霍某柱曾因盗窃罪被判九年,2010年刑满释放。霍某鉴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六个月,2010年刑满释放。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柱、霍某鉴、周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他人,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均构成绑架罪。三人共同实施绑架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霍某柱、周某积极参与对被害人实施绑架,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霍某鉴负责接应,起次要作用,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柱、霍某鉴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