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律师 09:00-21:57
姜涛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683629107
咨询时间:09:00-21:57 服务地区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司法观点(四)

作者:姜涛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647次举报

★ 实务问题六 ★

 

问: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利益的,该行为是否有效?


答:根据《保险法》第65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姜涛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683629107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68.4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6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81分 (优于90.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篇 (优于98.81%的律师)

    版权所有:姜涛律师IP属地:天津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2888 昨日访问量:3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