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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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仍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吗

作者:张晓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5次举报
2019-12-28

    平常的工作当中,经常会接到患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问题。鉴于此,笔者发现,医疗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很多当事人心中仍然占有重要比例,因此许多患方当事人对于诉讼中的鉴定无法给予足够认识而导致案件最终的不利后果。那么,现在的司法环境是否仍然适用这种举证规则呢?

   回答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第四条第(八)小条中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进行举证,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这个举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案件的处置产生的极大的影响,对医患双方的利益均有不同程度的不利后果。然而,该状态持续不久,《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案件的案由规定以及举证规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七条均直接或间接确定了患方也就是原告方对医院的诊疗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在该法的事实中发生了部分颠覆。

    具体来说,当患方认为院方在对其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方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是需要通过证据来确认这一法律事实的。这个证据在诉讼中无疑就是鉴定意见了。因此,当患方启动医疗损害诉讼时通常需要一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观点。由此看来,医疗诉讼中的鉴定成为整个案件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另外一个角度,细心的读者可以看到我之前的文字曾说过了《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部分颠覆“,为什么不是完全颠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一条保留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但缩小了发生这种举证规则的范围。即在医疗行为明确违法、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时,如果医疗机构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的时候是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这种情形下,患方一般无需进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而可以直接主张法院推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但,如何认定病历资料的隐匿、篡改等情形呢?这个时候仍然需要患方主张类似笔迹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技术鉴定进行证明。所以说,不要盲目的不认可病历,更不应该盲目的、武断的认为病历存在篡改和伪造。

    两天前最高院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文中已删除了关于医疗损害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法条。因此,关于此类案件的举证给患方当事人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或者难度。在此,笔者强调,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请专业医学背景律师进行病历的全面评估,万不可盲目诉讼和鉴定。

 


张晓莉 律师 执业领域:医疗纠纷 张晓莉律师是医法双背景律师,具备十余年临床行医经验,是兼具医学专业背景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1110120********75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