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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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五问

发布者:张晓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428人看过


    医疗纠纷案件中,作为患方当事人恐怕最头痛的是案件的鉴定程序。也就是因为医疗案件的科学性、专业性以及复杂性,故鉴定程序在医疗纠纷中的解决以及诉讼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如何选择鉴定、鉴定中需要注意什么、对于鉴定存在异议怎么办这些问题常常会出现在当事人对我的咨询当中。本文对常见问题予以归纳和总结。

    一、医疗纠纷案件中会涉及什么鉴定?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案件涉及的鉴定基本都是医疗事故鉴定。该法实施之后,医疗损害鉴定占据了主流。其原因是,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意义在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处罚职能,其对患方的赔偿问题无法紧密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并且其公正性、合理性很容易引起患方的争议,故此,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成为确定医疗机构侵权案件责任大小的最科学的鉴定。

    二、医疗纠纷案件可以由患方自行委托鉴定吗?

    不建议患方盲目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原因是患方自行委托可能无法对鉴定事项进行精准的掌握,以及鉴定中的院方过错点难以总结,如此很难达到较好的鉴定意见。其次,如果鉴定意见出具了,患方持此意见进行诉讼,而医院方通常不会认可该意见而主张再次鉴定,如此的话,患方极有可能白白花费了高额鉴定费且无法起到该有的作用。因此,张律师建议,鉴定一定要在法院的组织和委托下进行,以防不必要的损失。

    三、病历在鉴定中很重要吗?不认可病历怎么办?

    病历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中是第一位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要严格注意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其一,病历由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组成,有些患方当事人并不知晓病历的组成,因此在法庭质证时不认可医院提供的主观病历从而导致鉴定的不能进行,最终不利的诉讼结果只能由患方承担。其二,不要盲目否定病历的真实性。张律师在此强调:修改、笔误不是篡改,万不可混为一谈而将整份病历的真实性予以否定。篡改病历时以隐瞒自己的诊疗过错为目的的修改,因此,如果确实存在明显的证据,建议进行电子病历鉴定以证实自己的观点。

    四、没有尸检就无法进行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吗?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对于死亡原因不存在争议,或者通过病历可以明确患者死因的,这些情况并不妨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反之,如果死因不明确,医患无法达成一致死因的结论,且没有尸检是有可能导致鉴定机构不受理的。同时,尸检告知义务是医院的义务,如果因为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而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

    五、不认可鉴定意见怎么办?

    当鉴定意见出具后,法院同样要组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如果对该意见不认同的话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此举的目的是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从而使得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可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少之又少,因此,鉴定是整个案件的灵魂,万万要谨慎、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

    综上,很多当事人认为医疗纠纷案件不容易打赢,是因为对鉴定环节无科学和严谨的认识。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要请专业律师进行病历的评估,只有对案件先有一个科学的整体认识才能保证诉讼全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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