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岗位为钢筋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2010年10月26日下午,贺某在工作中砸伤右脚后被送往医院住院,劳动部门认定贺某为工伤八级。贺某出院后,该公司一直没有给他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及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是贺某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款,贺某主张以月工资收入4500元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建筑公司认为,实际上贺某的月工资并没有这么高,拒不支付。贺某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工资均为4500元/月,该记录有多名工人签名。但该公司认为,双方从未约定基本工资和固定工资,贺某的工资一向由包工头发放,具体约定及发放数额均不清楚,对贺某说的月工资应当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2467元的60%即1480.2元作为其月工资。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确认贺某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贺某月平均工资数额多少的问题。贺某作为劳动者,提供了经手人出具的工资发放记录,该记录均有工人的签名及手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贺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确认其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并以此计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