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职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一家酒店工作。一天,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于某在职期间,职介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是为于某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险。事发后,于某父母已领取30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之后,于某父母要求职介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亡保险待遇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判决职介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亡补助金等36万余元。 点评: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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