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是裁员的高峰期,遇到年底裁员,职工们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在食品公司负责单位库房统计工作的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
入职15年,2011年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差错,每年业绩考核次次达标,还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但近日公司因效益不好裁员,而我也在裁员名单中。
领导找我谈话时,我表态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在与我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按N+1标准将经济补偿金转到我工资卡里,然后注销了我的门禁卡,使我进不去公司大门。
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为经济性裁员的,按照您所述的N+1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的应为违法解除,您可以主张2N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所以,若您所在单位依法履行了正常程序,那么单位就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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