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小伙在塘厦镇一电子厂打工,加班到深夜后回单位宿舍冲凉,不幸触电身亡。遇难者父母悲痛不已,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父母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4273.5元。
2014年9月4日晚,阿飞(化名)根据厂里的安排加班至晚上12时,下班后返回单位宿舍冲凉,宿舍同事正在房里消夜。因阿飞长时间未出来,同事前去催促,见许久没有反应便破门而入,看到阿飞昏倒在地上。同事上前搀扶时,发现有明显触电感觉,后阿飞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之后,阿飞父母和用人单位就阿飞的死因产生争议。2014年10月,阿飞父母将该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80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死者家属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阿飞的死因进行鉴定。2016年6月,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果:阿飞是因电击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适宜居住的宿舍给员工使用,但是该电子厂宿舍内的冲凉房发生漏电事故,导致阿飞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该电子厂将冲凉房内的热水器拆除,导致现场情况无法查实,而用人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阿飞在使用热水器过程中存在过错,故阿飞对自身死亡没有过错,无需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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