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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明文规定办完离职手续后三个月才发工资是否合法?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1287人看过


公司明文规定办完离职手续后三个月才发工资是否合法?

无论是员工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辞退员工,都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办妥后领完工资走人。但是如果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离职手续办完必须三个月后才能拿到工资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规定办完离职手续后必须最迟什么时候发工资呢?还有一点就是离职手续办完与工作交接完成是不一样的,必须要工作交接完以后才能拿到工资吗?劳动法宝网为你介绍。

1、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离职手续办完必须三个月后才能拿到工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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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合法的,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一位劳动者只要为公司提供了劳动的,就有权利拿到应得的报酬,公司以任何理由拒不支付或延迟劳动报酬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需要承担风险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应在办理好离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的工资。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2、是否有法律规定办完离职手续后必须最迟什么时候发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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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对办理离职手续之后的程序进行很明确的规定,而事实上即使规定具体程序对各个相异的公司而言也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所以结合司法实践,一般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提及的工资的支付时间,一般是以一个月为周期, 如无特殊情况,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的最晚一般应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颁发工资时,应当付清,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劳动者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必须要工作交接完以后才能拿到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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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时的重要环节,劳动者需要将因工作原因取得或使用的用人单位的一切文件、工具、信息材料等归还用人单位,并按要求在每一部门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在工作交接中如果有任何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并要求劳动者依法交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劳动者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是不一样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工资工资。

4,可以以劳动者未完成交接工作而拖延工资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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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拖延工资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交接工作。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延缓工资发放?《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延迟发放就要承担风险。但是,若双方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用人单位是可以对抗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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