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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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应赔偿哪些损失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2101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扣发工资,但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该损失可在劳动者应发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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