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受伤,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根据职工伤残等级分别处理:(1)对1-4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2)对5-6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3)对7-10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