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疫情原因不能赴疫情爆发地区取证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同时,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第三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要提交诉讼、信访材料或者申请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陕西移动微法院、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进行,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当事人可采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信访、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诉讼、信访活动,避免到诉讼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网上办案等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等疫情结束后再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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