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的租赁合同的履行
1、住宅类房屋租赁。第一,在疫情期间仍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方应当依照《租赁合同》向出租方支付费用;第二,非因疫情原因未使用租赁房屋的,仍应当依照《租赁合同》向出租方支付费用;第三,因疫情原因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原则上不能要求出租方减少租金,但是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说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请求对方适当减少租金。
2、办公类房屋租赁。因本次疫情的影响,国家大多数地区下发不得提前复工的文件,承租方可以以实际使用时间较短,停工期间出租方不用承担物业人员管理、水电费用、保洁费用等原因,并参照《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与出租方协商,请求减少或免除停工期间的租金。
3、工业类、商业类房屋租赁。工业类、商业类房屋租赁应当根据各地区的情况予以确定。若因本次疫情影响,当地政府出台政策、下发文件,导致无法生产运营或开业,承租方可以援用《民法》中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请求出租方减少或免除租金。若因本次疫情影响,当地政府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或文件,或者该地区受本次疫情的影响相较于其他地区较小,合同双方应当依照《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
4、租赁期限不同的租赁合同。第一,租赁期限较短,且因地区政策原因导致长时间无法生产运营或开业的,因为该种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第二,租赁期限较长,且停工时间占据整个租赁期限的比例较小,承租方可以与出租方协商减少或免除停工期间的租金。
8年 (优于51.15%的律师)
68次 (优于97.77%的律师)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109331分 (优于99.68%的律师)
一天内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