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下合同双方的损失如何承担问题:
1、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则上应首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并未对不可抗力情况下损失承担问题进行约定的,参考《非典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损失承担问题。但应及时向相对方发出通知或询证函件,否则将对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导致的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2、实际履行中,结合合同的履行是否受此次疫情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确定损失承担。比如,面对本次疫情的影响,劳动力密集型的工作就相较于技术密集型工作较重,双方产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就要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影响。因此需要合同当事人举证证明疫情对于自己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同样,如果认为对方履行合同不会受到疫情的影响,也得积极履行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履行合同不会受到疫情的影响。一般来说,合同双方业务往来函件可以证明客观事实。针对本次疫情,作为待履约方,发函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具体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方式等;而作为待履行方的相对方,在有理由怀疑对方将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需要发询证函,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询问履行合同是否会受疫情影响、有影响的影响范围、没有影响的具体履行时间、有影响的对于未能按时履约的应对方式、如果有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履约的,己方对于对方可能违约的应对方案(包括延迟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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