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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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按揭贷款”陷阱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50人看过



在购房者中,普遍采用的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买房,而通常发展商承诺某家银行为购房者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发展商为购房人办理该笔贷款的相关手续,但是不论95版还是在97版格式的购房合同,均未对银行如果对购房人的贷款申请不批准该如何处理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讲,这个问题购房人较容易忽视,或者虽然提及,却因发展商口头的再次承诺而未在购房合同予以明确。这样增加了购房人的购房风险。同时由于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或约定,发展商和购房人对此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原来几乎成功的交易蒙受着失败的危险。

排除这类风险的有效办法是发展商与购房人就未付房款(即未通过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款项)重新达成新的分期付款协议。但是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最好是

(1)在发展商向购房人推荐按揭贷款条件时,就应该把未得到银行批准后的付款方式规定在合同中;

(2)约定可以退房,但为体现公平原则,须明确由合同双方中的责任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样就可以防患予未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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